
一、事件缘起:兄妹反目与迟来的遗嘱
在海南海口,一场围绕75.45平方米房产的遗产纠纷,让陈先生与弟弟陈某盛这对亲兄弟彻底反目。据了解,陈先生、陈某玲、陈某盛兄妹三人,自幼便有着不同的生活轨迹,弟弟陈某盛常年与父母在海口共同居住,大哥陈先生与妹妹则留守乐东县城。
1993年,父亲陈某田离世,家庭重担落在母亲徐某某身上。涉案房产并非母亲个人购置,该房属于父亲单位分配后可购买的福利房,1998年办理房改手续时,使用了父亲陈某田与母亲徐某某两人的工龄工资合并核算购买,严格按照房改政策流程办理完毕后,才缴纳对应款项、申请办理房产证,最终房产证登记在徐某某名下。2011年母亲去世后,陈某盛曾向陈先生口头承诺,等经济条件好转后便妥善处理遗产分配,让陈先生选择了等待。
然而,这份等待并未换来圆满结果,陈先生的儿子在海口打工时,曾暂住母亲留下的房间,仅数日便被陈某盛赶出,兄弟间的隔阂自此生根发芽。直至2024年10月,距离母亲离世已过去十三年,陈某盛才突然向陈先生出示一份遗嘱复印件,声称母亲早已将涉案房产指定由其独自继承,这份迟来且疑点重重的遗嘱,成为了这场遗产纠纷走向司法程序的导火索。二、程序争议与失衡的分配结果
2025年4月,陈先生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确认涉案遗嘱无效,并依法对母亲遗留的房产、存款及丧葬费进行合理分割。同年7月一审开庭审理,陈先生未能获得充分的自主陈述权利,而被告陈某盛则可自由陈述、补充细节。庭审结束后,双方曾进行协商,陈某盛明确同意支付12万元,包含案件几千元的诉讼费,陈先生坚持要求足额支付13万元,双方最终因这几千元的差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法官协调过程中,陈先生仅说了一句“希望法官不要偏袒一方”,就被当场指认为是“威胁”,随后法官当即终止协调,不再做任何调解工作,直接作出一审判决。
更为关键的是,这份遗嘱仅存有母亲徐某某的签名、盖章,以及下方两名证人的签名,无代书人信息、无明确落款年月日等任何必要标注。2024年10月陈某盛向陈先生出示遗嘱复印件时,刻意将下方两名证人的名字撕去,明确不让陈先生看到证人的任何信息。直至一审庭审现场,陈某盛才拿出遗嘱原件,陈先生才知晓两名证人分别是陈某盛的表嫂罗某与表姐夫梁某,而罗某称遗嘱距今已有二十多年,梁某却表示仅有十几年,对遗嘱形成时间的表述完全不一致;同时,罗某在遗嘱上的签名与当庭提交的签名笔迹存在肉眼可见的差异,笔画轻重、连笔方式均不相同。从法律层面而言,涉案遗嘱被认定为代书遗嘱,而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。但这份遗嘱既无代书人签名,所谓的代书人身份也无法核实,仅留有两位见证人与徐某某的签名及模糊日期。
尽管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,却以陈某盛与母亲共同居住近二十年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,判决其继承80%的房产份额,陈先生与妹妹陈某玲各分得10%;存款及丧葬费部分,仅判决返还陈先生1980.6元。即便陈某盛尽到更多赡养义务,根据法律规定也仅能“多分”,而非获得绝对多数份额,80%的分配比例已超出法律倾斜的合理范围,且法院未充分考量徐某某生前有退休金、可独立生活,以及陈先生时常前往海口探望、参与丧葬事宜的事实,仅依据物业公司出具的“共同居住”证明便认定赡养义务归属,证据支撑明显不足。
三、未被采纳的鉴定申请与法律适用瑕疵
为证实遗嘱系伪造,陈先生在一审中提交了1981年母亲徐某某的工资发放花名册作为签名样本,申请对遗嘱的书写时间及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,却被法院以“遗嘱已认定无效,鉴定无必要”为由驳回。即便遗嘱形式无效,若能通过鉴定证实其系伪造,陈某盛可能丧失继承权,鉴定结果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,法院驳回申请的理由难以成立。

这份声称形成于2001年的文件,纸张无明显泛黄痕迹,墨水色泽鲜亮,工资表中“徐”字双人旁先撇后捺、连笔自然,遗嘱中则撇捺相连、笔画生硬;“有”字撇画斜向延伸,遗嘱中却垂直向下,进一步印证了遗嘱的伪造嫌疑。

此外,涉案房产由徐某某1998年购买,购置时使用了已故丈夫陈某田的工龄及职级优惠,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价值,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,涉案房产50%的份额应属于陈某田的遗产,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。但一审法院未对房产性质进行审查,直接将其作为徐某某个人遗产分割,导致遗产范围计算错误,变相剥夺了陈先生作为父亲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。
2025年11月,二审开庭审理,陈先生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,仍未被法院采纳,最终二审维持原判。整场诉讼中,明显存在瑕疵的遗嘱未得到全面审查,合理的鉴定申请被一再驳回,房产性质认定遗漏,遗产分配比例失衡,诸多法律适用与程序问题,让这场遗产纠纷的判决结果难以服众。
四、结语
十三年的等待与纷争,让原本和睦的兄妹关系彻底破裂,对于陈先生而言,这场诉讼不仅是为了争取合理的遗产份额,更是为了追求一份迟到的公平正义。母亲留下的房产,本应是兄妹三人共同的亲情念想,却因一份伪造痕迹明显的遗嘱、程序瑕疵重重的庭审,沦为兄弟反目的导火索。
尽管二审维持原判,但陈先生并未放弃,他始终坚信,遗嘱的伪造痕迹清晰可辨,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瑕疵不容忽视,期待能通过合法途径继续维权,让真相大白于天下,让母亲的遗产得到公正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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